專家詳細解讀EB-5改革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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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美國參議院委員會司法委員會高級參議員Patrick J. Leahy,代表他及主席Charles E. Grassley提出,名為:To promote and reform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in American communities (促進和改革外國投資和美國就業創造)的EB-5改革,S1501提案。
前天發的文章,是源自于GT律所對于提案主要條款的快速粗略解讀。今天來看下,另外兩位律師的解讀。由于,兩位律師解讀在某些地方還是有些出入的,還是時間的關系吧,都還能來得及完全統一一致,所以今天EB5Sir把這兩篇文章,分開發,非常建議朋友們兩篇文章都能讀下。
這里的這篇是Ron Klasko律師的,由業內朋友Dora義務翻譯,特此感謝。今天另外一篇Mona Shah律師的解讀,請進微信號查看。
對EB-5再授權法案的簡要分析
美國參議員司法委員會主席Charles Grassley和參議員Patrick Leahy共同提出了一項針對投資移民項目EB-5延期和改革的兩黨提案。原法案將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該提案將使EB-5區域中心計劃延長五年,但改革涉及了很多關鍵方面。我們會在稍后提供此提案的深入分析,以下是所總結提案要點:
投資金額
1. TEA(目標就業區域)項目的最低投資額將上漲至80萬美元,非TEA項目的投資額將上漲至120萬美元。
2. 最低投資金額可以根據規定進行修改,并每五年會根據消費者價格指數(CPI)自動調整。
3. TEA項目的最低投資額不得少于非TEA項目最低投資額的1/2,也不得超過非TEA項目最低投資額的3/4。
目標就業區
4. TEA的定義修改為:包括失業率為全國平均失業率150%的單一人口統計區域,一個關閉的軍事基地,或農村地區。農村地區的定義沒有改變。
EB5Sir注: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更,而且非常要命,有兩點:
首先,非常要命的是,在城市地區,以前EB-5項目可以用各種方式,把周邊高失業的人口統計區拉進來一起做高失業率,現在只允許一個人口統計區,顯然會使得在大城市大EB-5項目幾乎會消亡殆盡。
很奇怪,如何限定一個項目只能用一個人口統計指數,我造高速大橋,就得跨多區域呢?
就現在了解到的情況,起碼紐約的區域中心已經在啟動,積極準備游說抵制了。
其次,新加了,關閉的軍事基地,這是好事。
5. 如果TEA位于大都市統計區或組合統計區,項目用于計算的就業至少要有50%必須在這個大都市統計區或組合統計區里。如果TEA是在大都市統計區或組合統計區之外,那么至少50%的工作必須是在TEA所在的郡創造。如果不是這樣,總的就業數量將被減少,直到滿足50%的門檻。
就業創造
6. 隸屬于一個區域中心的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所使用的間接就業數最高可以到90%的就業需求。還不清楚這是否意味著新的商業企業一定要要有直接雇員,或者按經濟模型RIMS II或IMPLAN計算出來的經濟上的直接就業。這標志著與現行法律有了一個重大的變化。
7. 即使非EB-5資金的占比超過總投資額的30%,非EB-5資金所產生的就業最多也只能占總就業的30%。這又是一個與現行操作不同的明顯的變化。
EB5Sir注:這也是一個非常非常大的變化,按照現在做法,理論上來講EB-5資金只占比5%甚至更小都可以。現在新的條款,明顯限制了使用非EB-5資金的范圍。當然,EB-5最低投資款高了,就業也更容易產生,也許實際操作不會有太大影響。暫時還想不明白。。。
8. EB-5投資者可以使用BEA認可的經濟模型和有效預測工具。我們認為這意味著至少是RIMS II。
審理過程變化
9. 項目的范本申請和預審批將是強制性的。
10. 提案設置了一個處理預審批的上限時間為120天,并允許通過收取額外費用而加速審批。
11. 處理I-526申請的平均時間被限為150天,I-829的審理時間被限制為180天。
EB5Sir注:I-924的范本審批倒是好事,也許可以加快整個審批流程。當然,前提是能解決排期的問題,否則快了沒意義。
資金來源
12. 管理費必須要證明其合法來源
13. 強制要求投資者7年的稅收記錄。
14. 資金贈與只能來自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
15. 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必須完全由申請人擁有。注意,這一部分的定義有些模糊,對從資本負債和從基礎貸款獲得的現金仍有一些疑惑。
16. 貸款必須通過有信譽的銀行或貸款機構取得,這些貸款機構必須是由州、區域或國家法律或使用的法律裁定來認定。何為“有信譽”必須通過咨詢相關的商業和政府數據庫,包括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TFFC,和FinCEN決定。
EB5Sir注:這里又是要命條款,不知道有幾個中國投資者能拿出稅單的,非大企業高管的話,難道以后都沒法做EB-5了嗎?
并行提交和子女超齡
17. 如果簽證有名額,可以同時提交I-526申請和I-485轉換身份的申請。
18. 在某些情況下,已取得有條件綠卡的投資者,其子女的I-829申請根據INA 216A被拒,可以在隨后遞交的I-526申請里,保持EB-5投資者家屬“孩子”的身份。
EB5Sir注:這句話沒看懂,推薦大家看下英文原文,或者找下提案條款,這里和Mona Shah律師的文章里一樣的條款。弄明白的也請微信留言告訴我。是說子女年齡可以被鎖定在早先一份已經被拒的EB-5申請嗎?
區域中心監管和合規
19. 提案增加了主要報告、自我認證和合規要求,并要求每個區域中心每年增加20,000美元的費用,用以支持一個EB-5誠信基金,此基金將用于在美國和海外進行審計、現場考察和調查。
20. 提案授權USCIS可暫停、終止和懲罰區域中心和隸屬于區域中心的新商業企業,并提供廣泛的權力可以永久禁止某個個人參與EB-5項目。
21. 提案要求EB-5的推廣者進行注冊,并允許USCIS設置行為準則,甚至設定了推廣費用的限制。
22. 提案要求證券法合規、合規認證和維護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隸屬于區域中心或新商業企業(廣泛定義包括律師、推廣方和其他)的各方都合規。
23. 提案為拒絕或撤銷區域中心的批準,項目批準,投資者申請批準,甚至永久居留權批準提供了各種各樣的證據。對拒絕和撤回的所有證據幾乎都可以由國土安全部部長自由決定。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和寬松的標準似乎引起了嚴肅的正當程序問題,并威脅破壞了有意愿使用EB-5作為資金來源的項目和開發商所需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
24. 如果一個區域中心或新商業企業終止,已經獲得有條件居住權的投資者可以轉到一個新的區域中心,在一個新的商業企業做新的投資,或通過隸屬于不同的區域中心的一個新商業企業做投資。兩年的有條件居住計劃將重新開始。
25. 如果兩年有條件居住期在投資者獲得有條件居住之前結束(想必是由于配額積壓),投資者可以申請I-829,如果得到批準,可以以永久居民身份進入美國。
EB5Sir注:上面這句話很拗口,個人理解是:在I-526獲批之后的2年時間過了,但是由于排期沒有拿到有條件綠卡(在等在美國之外),這時候可以去遞I-829,獲批后拿無條件的綠卡進入美國。這點是好消息。第一,先不用去美國居住。第二,I-526獲批之后直接開始計算I-829的兩年了,不用受排期耽擱。
26. 區域中心和新商業企業負責人必須是美國的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如果區域中心和新商業企業負責人以前有過證券違法行為或者各種欺詐的民事或刑事判決、欺騙、證券違法行為,或是曾受到紀律管制的律師,那么都是不合格的。
生效日期
27. 在通常情況下,提案似乎是在發布之日起生效。不過,有些關于TEA定義的變化和最低投資金額變化的章節,將不會適用于在實施之日前,已經獲批的項目或已遞交范本申請的項目。因此,強烈建議當前的項目盡快遞交范范本預審批。
EB5Sir注:這個可以解讀為,一旦一個項目只要在法案生效前(假設為9月30日)遞交了I-924的范本認證(或者有投資者已經遞交了I-526申請),那么這個項目就能繼續維持現有的TEA定義和最低50萬美元的投資款要求。
總之,此提案對現行的EB-5變更很大,提案顯示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很明顯,在城市里的項目將因為TEA指定方式的改變而收到嚴重影響。同樣明顯的是,如果該提案通過,運營一個區域中心將需要區域中心負責人更多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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